注意!9月1日起,新《固废法》最高罚款500万元!
化工管控越来越严,化工人的生存空间也开始备受局限。昨天,广化君才提及“无化区”的建设,无化区的到来,是提升化工园区建设的表现,也引发了化工淘汰的担忧。
此外,9月1日开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将实行。新《固废法》对固废的监管力度是前所未有的增强,罚金上限提高到500万元!
新固废法处罚法则表
新固废法新增的处罚规定
▶▶▶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九条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行政拘留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查封扣押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危险废物未贴标志,重罚10-100万!
新《固废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小编在这里根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 421-2008)、《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为大家梳理好了危险废物标志样式、规格和适用场合。
危险废物标志牌式样
A-1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牌式样一
(适合于室内外悬挂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A-2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牌式样二(适合于室内外独立摆放或树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B-1危险废物标签式样三
(粘贴于危险废物储存容器上的危险废物标签)
B-2危险废物标签式样四(系挂于袋装危险废物包装物上的危险废物标签)
B-3一些危险废物的危险分类
B-4危险废物种类
C-1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式样一(适用于医疗废物暂存、处置场所的医疗废物警示标志)
C-2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式样二
(适用于医院科室医疗废物收集点的医疗废物警示标志)
C-3医疗废物转运车警示标志